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招标内定,合理吗?


发布时间:

2023-09-2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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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实,我们的企业,不管是国企还是民企,只要依市场规则办事,选择合适的供应商就自然会成为内定,而招标程序不过是给内定披上一个合法性的外衣。

投标之前,我们常常听到这样的风声:“队伍已经内定!”。

我立刻释然。

我释然,基于两种状况:一,我是被内定的单位;二,我不是内定的单位。

可能有人诧异:自己单位被内定,高兴自然,可,别的单位被内定,你咋也释然?

听我叨一叨。

一,业主招标的目的,是找到一家合适的供应商(施工企业),这个合适,是站在业主整体利益最大化的立场上,而不是局部的、单项的、短期的、表面的利益最大化的角度。

二,业主要找的是合适的供应商,而不是最优的供应商,这里边有两层含义:

1,合适的含义,是综合各方面的条件、利益,权衡各方面的因素而定,重在综合。

2,最优的含义,是供应商本身是优秀的企业,而这个最优在企业指标多维度的表现中,本身是不确定的,因而,最优本身难以确定,即使可以确定,寻找成本也很高。

以此,只能是合适。

当然,这个合适,并不排除最优,最优能成为合适,更好。

三,合适的供应商,是经过考察比较众多的供应商,从而确定的对象,这种确定,本身包含着多重意义,而非一个招标文件所能做到。

四,再好的招标文件,也难以表征出合适的真正含义,所以依一个格式化的招标,来完成合适的筛选,几乎不可能。

我们常常看到,简单粗暴的招标——价格最低。

我们也常常看到,稍有改进的招标——综合评标。

而综合评标,不过是技术、商务、资信、业绩、报价的权值组合,这种组合的最高值,所谓的中标,也往往与合适是错位的。

总之,招标就像找对象,要成为合格的爱人,必须要经过恋爱,在恋爱中,看志趣相投否?理念相投否?哪有拿几个标准格式就可以确定为爱人?

应该讲,真正合适的供应商,本该是依业主的意愿,在考察和调研中产生,而非一个投标。

投标,只是一个程序、一个表征合法的手段,而选择到合适的供应商,就应该是经过深思熟虑之后的内定。

当然,我这里指的内定,是出于公心,是出于企业的整体利益,而不是私利,不是私念。

事实上,总体而言,内定尽管有腐败的嫌疑,但也比不负责任的最低价中标强得多。

其实,我们的企业,不管是国企还是民企,只要依市场规则办事,选择合适的供应商就自然会成为内定,而招标程序不过是给内定披上一个合法性的外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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